“吗?有人在楼道杀狗!”11月12日,山西太原,发生了一件令人愤怒的事情。当天,家住某小区6楼的李女士下楼出门,走到四楼的时候,看到楼梯拐角的公共区域,发现放着两个麻布袋子,外面看上去鼓鼓囊囊的,而袋子外面似乎沾有血迹,心里一惊,忍不住往袋子里面看一看。
这一看不要紧,自己差点被血腥的场面弄呕吐了!一个袋子里装着黄色的狗头连带整张狗皮,还有被肢解的狗身子。而另一个袋子里装着狗狗的四肢,狗的肝脏肠胃等内脏器官,简直惨不忍睹!于是赶紧离开了现场,后来惊恐万状的李女士见到了其他邻居时,说是有人见到一个50来岁的男子在楼道里杀狗了,邻居们对此事议论纷纷,认为这可能是虐狗的行为,于是有邻居报了警。
当天下午,民警接接警后,将杀狗者带走审查。原来,狗狗并不是杀狗者自己的,而是11月5日时小区里一位业主丢失的金毛犬,名字叫多多。主人丢失狗狗后,自己还去这家里敲过门,可是不管怎么敲门,都没人开门,没有反应。最后来到现场查看,确实让人金毛多多的尸体。目前,警方已将杀狗者带走调查。
真是太残忍了!即使在不喜欢狗,总不要残忍杀害吧,何况住在一个小区,偶尔总会碰见,知道这是小区业主养的宠物狗吧!所以杀狗者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,还要受到法律的惩处。对此,从法律角度看,该如何评价本案呢?
首先,如果杀狗者和狗主人有积怨,为了报复狗主人,先盗取金毛后再残忍杀害,那么杀狗者就涉嫌盗窃和故意损毁财物,当然从一重处罚。
但具体如何处罚还需要看金毛的价值,因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元,而故意毁财的行为是元,故意毁财的标准比盗窃的标准高。如果金毛经过鉴定,价值达到元,那么杀狗者就涉嫌盗窃罪。即使达不到元,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。
其次,如果杀狗者从小区捡回去金毛,试图卖狗肉牟利,那么杀狗者可能就是涉嫌单纯的故意毁财了,毕竟知道是他人的宠物狗,仍然残忍杀害,具体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还需要看金毛的价值。
这时,有人说,《动物防疫法》第30条明确规定: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,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;携带犬只出户的,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。而这只金毛的主人没有给狗栓绳,导致狗被杀害,只能说是活该!是这样吗?
显然不是,根据报道,狗丢失几天,那么很有可能是狗自己从家中跑出去或者主人遛狗的时候脱逃的,此时杀狗者发现后也应该及时交有关部门,而不是杀害。不论如何,杀狗者的行为需要进行道德上的谴责。
最后,己所不欲勿施于人,即使我们不喜欢狗,但也不要伤害狗,大家说是不是呢?当然,这个事件中更值得我们深思的还是那些养狗不栓绳的业主。他们总是抱有侥幸的心理,觉得自己的宠物狗不会咬人,可事实上,许多悲剧都是这种侥幸心理引起的,有的咬了人,有的吓到了孩子,有的咬到了别人的宠物,也有的被碾压车轮下,而跑丢的也不计其数了!所以,文明养狗真的很重要!